7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關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後,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原開發許可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興辦事業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整地排水計畫之核准經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廢止或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准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
(B)申請人自行申請廢止
(C)與水源供應、鄰近之交通設施、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 未能相互配合者
(D)違反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目的事業或環境影響評估等相關法規,經該管主管機關提出要求處 分並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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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6), B(1067), C(2405), D(312), E(0) #2526016
統計: A(306), B(1067), C(2405), D(312), E(0) #2526016
詳解 (共 10 筆)
#5632357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21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原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
一、違反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目的事業或環境影響評估等相關法規,經該管主管機關提出要求處分並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D)對
二、興辦事業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整地排水計畫之核准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廢止或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准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A)對
三、申請人自行申請廢止。(B)對
屬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委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議許可案件,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廢止原開發許可,並副知區域計畫擬定機關。
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本規則修正生效前免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並達第十一條規定規模之山坡地開發許可案件,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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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區域計畫第15-2 條(許可開發之審議)ㅤㅤ
與水源供應、鄰近之交通設施、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 "未"能相互配合者(C)(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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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102
(A)(B)(D)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21條1項: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原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
一、違反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目的事業或環境影響評估等相關法規,經該管主管機關提出要求處分並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二、興辦事業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整地排水計畫之核准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廢止或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准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
三、申請人自行申請廢止。
(C)
區域計畫法 第15-2條1項: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經審議符合左列各款條件,得許可開發︰
一、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
二、不違反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於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所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
三、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妥適規劃者。
四、與水源供應、鄰近之交通設施、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相互配合者。
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
區域計畫法 的15-1條1項:
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分區變更︰
一、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時,逕為辦理分區變更。
二、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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