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關於雇主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之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A)按自僱用之日起至繳足退休金之前一日止之提繳標準,處四倍罰鍰
(B)按自未提繳或繳足之日起至繳足退休金之前一日止之提繳標準,處二倍罰鍰
(C)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 倍為止
(D)勞工受有損害者,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與雇主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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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04), C(204), D(33), E(0) #2593321
統計: A(68), B(104), C(204), D(33), E(0) #2593321
詳解 (共 2 筆)
#4711322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
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
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
送行政執行。雇主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雇主違反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時繳納或繳足保險費者,處
其應負擔金額同額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
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
送行政執行。雇主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雇主違反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時繳納或繳足保險費者,處
其應負擔金額同額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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