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依據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公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若經主管機關同意,得針對二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請問每班人數規定以多少人為限(第16條)?
(A)12人
(B)15人
(C)18人
(D)20人
72. 依據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公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若經主管機關同意,得針對二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請問每班人數規定以多少人為限(第16條)?
(A)12人
(B)15人
(C)18人
(D)20人
(A)12人
(B)15人
(C)18人
(D)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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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648), C(46), D(90), E(0) #224830
統計: A(94), B(648), C(46), D(90), E(0) #224830
詳解 (共 2 筆)
#337791
-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
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
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
,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
,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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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320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 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 ,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 ,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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