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對經營仲介業務者申報登錄資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仲介成交買賣案件之申報登錄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 轉登記後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B)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經手所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C)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經營仲介業務者申報登錄資訊,得向經營仲介業者要求查詢、 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
(D)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經營仲介業務者申報登錄資訊,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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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86), B(496), C(140), D(747), E(0) #2812953
統計: A(3286), B(496), C(140), D(747), E(0) #2812953
詳解 (共 10 筆)
#5909868
(A)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仲介成交買賣案件之申報登錄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 轉登記後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買賣實價登錄的責任是歸責於買、賣雙方身上,並非在仲介業務者身上
買賣實價登錄的責任是歸責於買、賣雙方身上,並非在仲介業務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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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1738
第 24-1 條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實務上仲介就是不用做買賣申報登錄資料
那個是買賣雙方依照平均地權條例47條去申報
第 24-1 條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前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一項、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交易當事人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疑有不實之申報登錄價格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
第一項、第二項受理及第六項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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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8941
這題答案讓我看完還是霧煞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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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0808
(A)即時申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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