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縣(市)議會議決之自治規章,如屬於該縣(市)廢棄物資源回收事務且未有罰則之規定,在發 布後,應報何機關備查?
(A)行政院
(B)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C)省政府
(D)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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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140), C(8), D(377), E(0) #2573258
統計: A(67), B(1140), C(8), D(377), E(0) #2573258
詳解 (共 5 筆)
#6009950
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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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7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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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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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直轄市法規 |
b.縣市規章 |
c.鄉鎮市規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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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 |
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
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報縣政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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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 |
得規定處以罰鍰or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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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 |
最高以10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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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罰 |
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or禁止為一定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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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 |
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
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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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 |
a.法律、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b.創設、剝奪、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義務者 c.關於地方自治團體、所營事業機構組織者 d.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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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3256
地方制度法26條 第4項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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