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新修訂民用航空法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多久時間將航空器機齡、飛航時數、最近一次重大維修紀錄 及航空器駕駛員飛航時數分布等資料交由民航局公布,作為乘客選擇之參考:
(A)按季
(B)按月
(C)每六個月
(D)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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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1), B(71), C(86), D(74), E(0) #1928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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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40條 領有航空器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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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四十條(飛航前之監督及檢查)

領有航空器適航證書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對航空器為妥善之

維護,並應於飛航前依規定施行檢查,保持其適航安全條件,如不適航,

應停止飛航;檢查員或機長認為不適航時,亦同。


民航局應派員或委託機關、團體指派合格人員檢查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之機務作業,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如航空器之

維護狀況不合於適航安全條件者,應制止其飛航,並廢止其適航證書。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按季將航空器機齡、飛航時數、最近一次重大維修紀

錄及航空器駕駛員飛航時數分布等資料交由民航局公布,作為乘客選擇之

參考。


第二項受委託者之資格、責任、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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