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的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
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幾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
(A)1
(B)4
(C)8
(D)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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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54), C(23), D(57), E(0) #1228639
統計: A(2), B(54), C(23), D(57), E(0) #1228639
詳解 (共 3 筆)
#1399978
通常保護令危險程度:目前安全比較穩定,但可能再度發生家暴。審理程序:法官須開庭調查。審理期:仍須視各法院、承辦法官處理情形有差異,通常約一個月內開庭調查。有效期限: 暫時保護令
- 依法官所核准之有效期限為準,最多一年。
- 家庭暴力防治法15條第二項規定,到期前,可聲請延長一次,延長之保護另有效期最多一年。
- 危險程度:目前安全還不穩定,很可能還會再發生。
- 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法官得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但是法官也可開庭調查。
- 審理期:每個法院、每個法官處理情形有差異。通常可能一週內~一個月直接核發或者開庭調查。
- 有效期限:於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失效。
- 條款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 危險程度:目前有「急迫危險」,且有具體可證明的受暴事實。
- 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法官得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
- 審理期:家庭暴力防治法16條第四項規定應於法院受理聲請後四個小時內核發。
- 有效期限:於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失效。
- 條款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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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5286
1、通常保護令
(1)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2)核發程序:需經審理程序。
(3)效期:有效期限為2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不限次數)之。 延長期間為2年。
2、一般性暫時保護令
(1)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2)核發程序:得不經審理程序,不必通知相對人到庭。
(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3、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1)申請人及程序: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含被害人>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為之。
(2)核發程序: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保護令。
(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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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211
目前普通保護令是兩年以下,到期可以延長兩年以下喔
其他保護令相關資訊可以看衛生福利部網頁:
http://www.mohw.gov.tw/cht/DOPS/DM1_P.aspx?f_list_no=143&fod_list_no=4617&doc_no=42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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