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舞弊的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①財務報表之不實表達可能係導因於舞弊或錯誤 ②舞弊 雖係一廣泛法律概念,查核人員對於舞弊是否實際發生不作法律判定 ③預防及偵出舞弊主要係 企業管理階層之責任,非屬治理單位的權責範圍 ④相較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查核人員 未能偵出導因錯誤於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較低
(A)僅①②
(B)僅①③
(C)僅①②③
(D)僅①②④
統計: A(0), B(1), C(0), D(1), E(0) #3663816
詳解 (共 2 筆)
依審計準則240號「查核財務報導對舞弊之責任」第2條的規定,財務報表之不實表達可能係導因於舞弊或錯誤。舞弊與錯誤之區分,在於導致財務報表不實表達之作為是否係屬故意。
依審計準則240號「查核財務報導對舞弊之責任」第3條的規定,舞弊雖係一廣泛法律概念,就審計準則之目的而言,查核人員應關注會導致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之舞弊。與財務報表查核攸關之故意不實表達包括財務報導舞弊及挪用資產。儘管查核人員可能懷疑或於少數情況下辨認出舞弊之發生,查核人員對於舞弊是否實際發生不作法律判定。
依審計準則240號「查核財務報導對舞弊之責任」第4條的規定,預防及偵出舞弊主要係企業治理單位與管理階層之責任。管理階層於治理單位之監督下,重視舞弊之預防及嚇阻係屬重要,於此情況下企業之人員因舞弊之機會降低或相信舞弊可能被發現及處罰,而不至於從事舞弊。治理單位積極之監督可使管理階層落實其建立與維持企業文化及展現誠信與道德觀之承諾,治理單位之監督包括考量踰越控制或其他不當影響財務報導流程之可能性,例如,管理階層為影響分析師對企業績效及獲利之分析,而從事盈餘操縱。
依審計準則240號「查核財務報導對舞弊之責任」第6條的規定,查核人員於導因於舞弊之不實表達之情況下,受查核先天限制之潛在影響特別顯著。相較導因於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查核人員未能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較高,其原因係舞弊可能被複雜且精心之設計所刻意隱匿,例如,偽造紀錄、蓄意漏記交易或故意提供不實資訊予查核人員。
涉及共謀之舞弊通常較難偵出,因其可能使查核人員相信偽造之證據具說服力。查核人員能否偵出舞弊,受舞弊者之技巧、共謀程度、操弄之頻率與範圍及其個別金額之相對重大程度、所涉及人員之資深程度等因素所影響。查核人員雖可能辨認出舞弊之潛在機會,卻難以確認判斷性不實表達,係導因於舞弊或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