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乙、丙、丁、戊五人為大學機械系同窗好友,畢業多年決定共同創業,成立 A 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五人約定各出資五分之一以各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五分之一,關於 A 公司董事的 選舉,下列何者錯誤?
(A) A 公司可依章程選舉董事三人,甲、乙、丙、丁、戊五位股東都可被選舉為董事
(B) A 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在章程中規定僅由股東會選出董事一人,由其擔任董事長並行使董事 會職權
(C) A 公司也可以設有董事會,並由甲、乙、丙、丁、戊五位股東直接選出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 董事會之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D)若甲的配偶辛具備財務專長,辛經股東會選舉後也可以當選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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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92), C(237), D(93), E(0) #2765916

詳解 (共 6 筆)

#5914501
選我正解1.董事選任為:過半數股東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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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5412
公司法第192 條 (董事之選任)I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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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9756
△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不以具有股東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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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2822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固董事長應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互選一人擔任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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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3775
D公司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
按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3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第216條第1項規定:「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準此,公司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又未具有股東身分者,以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為限,始得被選任為董事或監察人。
(經濟部91年2月5日經商字第09102022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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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9369
C不得由 股東 直接 選董事長 應透過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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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245843
未解鎖
(C) A 公司也可以設有董事會,並由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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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960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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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192 條 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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