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都市計畫法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徵收
(B)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 時得加成補償之
(C)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D)依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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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5), B(440), C(328), D(2636), E(0) #2526018
統計: A(475), B(440), C(328), D(2636), E(0) #2526018
詳解 (共 10 筆)
#5632362
都市計畫法 第 50-2 條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A)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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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49 條
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議之(B)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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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50 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前項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C) 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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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51 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D)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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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8596
(A) 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徵收 (X)
(B) 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 時得加成補償之 (X)
(C)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X)
(D) 依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都市計畫法 第 5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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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A)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0 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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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B)
都市計畫法 第 50 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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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C)
都市計畫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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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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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112
(A)
都市計畫法 第50-2條1項: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B)
都市計畫法 第49條1項:
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
(C)
都市計畫法 第50條3項: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D)
都市計畫法 第51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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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7015
(C)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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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前項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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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2899
(A)得優先辦理「交換」而非優先辦理「徵收」。
(B)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方為正確。
(C)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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