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立法委員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採政黨比例代表制,合憲
(B)政黨比例代表採百分之五之門檻規定,合憲
(C)單一選區兩票制採並立制,違憲
(D)政黨比例代表席次規定,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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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153), C(2104), D(81), E(0) #3311367

詳解 (共 4 筆)

#6214762

釋字第721號【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案】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並未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關於並立制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與上開增修條文規定內容相同,亦不生牴觸憲法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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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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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下列敘述中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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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7427

說明:

一、 選項 (A) 採政黨比例代表制,合憲:

  • 分析: 此選項涉及政黨比例代表制的合憲性。釋字第 721 號解釋文雖主要針對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但其理由書中明確提到:「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採單一選區兩票制,即單一選區制與比例代表制混合之兩票制……反映我國人民對民主政治之選擇,有意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多元性,其以政黨選舉票所得票數分配政黨代表席次,乃藉由政黨比例代表,以強化政黨政治之運作,俾與區域代表相輔,此一混合設計及其席次分配,乃國民意志之展現,並未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由此可知,大法官認為政黨比例代表制合憲的制度設計。

  • 三段論法:

    • 大前提: 釋字第 721 號解釋理由書指出,政黨比例代表制乃國民意志之展現,未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是合憲的制度設計。

    • 小前提: 選項 (A) 主張採政黨比例代表制合憲

    • 結論: 選項 (A) 符合大法官釋字第 721 號解釋意旨,因此正確

二、選項 (B) 政黨比例代表採百分之五之門檻規定,合憲:

  • 分析: 此選項涉及政黨門檻的合憲性。釋字第 721 號解釋理由書明確指出:「至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關於百分之五之政黨門檻規定部分,雖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一定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之現象。惟其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運作之效率,妨礙行政立法互動關係之順暢,何況觀之近年立法委員政黨比例代表部分選舉結果,並未完全剝奪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之可能性,是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有關政黨門檻規定部分,既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之實現,而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即應屬修憲機關得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範疇,自未違反上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大法官認為百分之五政黨門檻是為了避免政黨體系過於零碎,影響國會運作,屬於合理的制度設計。

  • 三段論法:

    • 大前提: 釋字第 721 號解釋理由書認為百分之五政黨門檻規定,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影響國會運作效率,屬於修憲機關衡情度勢之範疇,並未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 小前提: 選項 (B) 主張政黨比例代表採百分之五之門檻規定合憲

    • 結論: 選項 (B) 符合大法官釋字第 721 號解釋意旨,因此正確

三、選項 (C) 單一選區兩票制採並立制,違憲:

  • 分析: 此選項涉及單一選區兩票制並立制的合憲性。釋字第 721 號解釋文已明確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並未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釋字第 721 號解釋理由書進一步說明:「……採單一選區兩票制,即單一選區制與比例代表制混合之兩票制。……此一混合設計及其席次分配,乃國民意志之展現,並未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大法官已明確宣告單一選區兩票制並立制合憲

  • 三段論法:

    • 大前提: 釋字第 721 號解釋文及理由書明確指出,單一選區兩票制並立制並未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是合憲的制度設計。

    • 小前提: 選項 (C) 主張單一選區兩票制採並立制違憲

    • 結論: 選項 (C) 與大法官釋字第 721 號解釋意旨直接矛盾,因此錯誤

四、選項 (D) 政黨比例代表席次規定,合憲:

  • 分析: 此選項涉及政黨比例代表席次規定的合憲性。釋字第 721 號解釋理由書提到:「……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一、二有關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方式之調整,採並立制及設定政黨比例代表席次為三十四人,反映我國人民對民主政治之選擇,有意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多元性……此一混合設計及其席次分配,乃國民意志之展現,並未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雖然解釋文主要針對「並立制」與「政黨門檻」,但理由書中提到「席次分配」是國民意志的展現,且並未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可以推論大法官認為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設定的政黨比例代表席次規定合憲的。

  • 三段論法:

    • 大前提: 釋字第 721 號解釋理由書指出,單一選區兩票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分配是國民意志的展現,並未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

    • 小前提: 選項 (D) 主張政黨比例代表席次規定合憲

    • 結論: 選項 (D) 符合大法官釋字第 721 號解釋意旨,因此正確

總結: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721 號解釋,選項 (A)、(B) 和 (D) 皆為正確敘述,而選項 (C) 為錯誤敘述。

因此,本題答案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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