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意旨,中央依法使地方分擔全民健康保險費之補助,並不違憲。下列何者非該
解釋之論據?
(A)未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權核心領域
(B)地方分擔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助,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C)在權限劃分上,中央與地方依法互有協力義務
(D)本案爭執之法規符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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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723), C(53), D(82), E(0) #3035042
統計: A(26), B(723), C(53), D(82), E(0) #3035042
詳解 (共 3 筆)
#5734091
釋字第 550 號 解釋文
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 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但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 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對地方負有協力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 事項,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關於中 央與地方辦理事項之財政責任分配,憲法並無明文。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 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雖規定,各級政府支出之劃分,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 ,歸中央負擔,固非專指執行事項之行政經費而言,惟法律於符合上開條 件下,尚非不得為特別之規定,就此而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即 屬此種特別規定。至全民健康保險法該條所定之補助各類被保險人保險費 之比例屬於立法裁量事項,除顯有不當者外,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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