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財政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政府因國家整體國防政策而獲有利益,有義務分擔國防相關經費之支出
(B)中央如有增加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負擔之立法時,應有該地方自治團體之代表,參與陳述意見
(C)涉及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之事項,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D)關於中央與地方辦理事項之財政責任分配,憲法並無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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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1), B(19), C(42), D(374), E(0) #2052940

詳解 (共 3 筆)

#4012226

釋字第550號

 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C),但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對地方負有協力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關於中央與地方辦理事項之財政責任分配,憲法並無明文(D)。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雖規定,各級政府支出之劃分,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負擔(A),固非專指執行事項之行政經費而言,惟法律於符合上開條件下,尚非不得為特別之規定,就此而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即屬此種特別規定。

...行政主管機關草擬此類法律,應與地方政府協商,以避免有片面決策可能造成之不合理情形,並就法案實施所需財源事前妥為規劃;立法機關於修訂相關法律時,應予地方政府人員列席此類立法程序表示意見之機會(B)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7 條

1/ 各級政府之支出劃分如下:

一、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憲107

二、由直轄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直轄市。

三、由縣 (市) 立法並執行者,歸縣 (市) 。

四、由鄉 (鎮、市) 立法並執行者,歸鄉 (鎮、市) 。

2/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如需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其經費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屬委辦事項者,由委辦機關負擔;屬自治事項者,由該自治團體自行負擔。

3/ 由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二以上同級或不同級政府共同辦理者,其經費應由中央或各該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按比例分擔之。

憲法  第 107 條  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A)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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