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享有之自治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A)立法權
(B)司法權
(C)人事權
(D)財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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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02), C(1), D(9), E(0) #1871470

詳解 (共 1 筆)

#3523134

地方自治之實施乃垂直之權力分立,而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之地位,得為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之主體,因此對於部分事項具有自治權(德國稱為自治高權),例如:自治行政權、自治立法權、自治組織權、自治人事權、自治財政權等 基本權限,這些基本權係屬地方自治之核心領域,從而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惟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仍屬中央專有權限,分別為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權責,地方並無任何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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