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針對候選人資格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縣長候選人須年滿 40 歲
(B)現役軍人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C)現在軍事學校學生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D)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可同時為其他黨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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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5), C(109), D(33), E(0) #1277322
統計: A(17), B(15), C(109), D(33), E(0) #1277322
詳解 (共 2 筆)
#4878241
第 24 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第 27 條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三、軍事學校學生。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
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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