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為確保指認犯罪嫌疑人之正確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犯罪嫌疑人係社會知名人士、與指認人互相熟識、曾與指認人長期近距離接觸或為經當場或持 續追緝而逮捕之現行犯或準現行犯者,得以單一指認方式為之
(B)實施指認,應指派非案件偵辦人員辦理,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連 續錄音及錄影者,不在此限
(C)實施指認,應依指認人描述之犯罪嫌疑人特徵,安排三名以上於外型無重大差異之被指認人, 供指認人進行真人選擇式列隊指認
(D)指認應於設置單面鏡之偵詢室或適當處所進行,並全程連續錄音及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 明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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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70), C(980), D(30), E(0) #2019411
統計: A(54), B(70), C(980), D(30), E(0) #2019411
詳解 (共 2 筆)
#3721908
五、實施指認,應依指認人描述之犯罪嫌疑人特徵,安排六名以上於外型
無重大差異之被指認人,供指認人進行真人選擇式列隊指認。但犯罪
嫌疑人係社會知名人士、與指認人互為熟識、曾與指認人長期近距離
接觸或為經當場或持續追緝而逮捕之現行犯或準現行犯者,得以單一
指認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為符合實證研究之建議,避免指認人於指認程序中遭受誘導,以確保指認
程序之公平性與適當性,爰將被指認人人數由三名以上修正為六名以上,
並刪除過於主觀性之「具顯著特徵」用語及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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