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某甲為年甫十七歲之兒子某乙之法定代理人,某甲經營理髮聽,因忙碌而疏於管教 某乙,致其屢次發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經警查獲,問對某甲得為下列何 種處罰?
(A)拘留
(B)勒令歇業
(C)停止營業
(D)申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7), B(62), C(63), D(2429), E(0) #313580
統計: A(87), B(62), C(63), D(2429), E(0) #313580
詳解 (共 4 筆)
#1222513
21
1
#601882
轉嫁罰限罰緩或申誡
11
0
#1226513
注意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刑法針對高齡者減輕處罰的設限不同:
社維法:滿七十歲人(得減輕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第2款
刑法: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8條第3項
9
0
#1226373
第8條(無責任能力之人)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十四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未滿十四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第9條(限制責任能力之人)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十四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未滿十四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滿七十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前項第一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滿七十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前項第一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