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出於過失而實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者,其責任如何?
(A)應處罰,但不得罰以拘留
(B)不罰
(C)應處罰,但不得罰以罰鍰
(D)應處罰,但不得罰以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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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2), B(110), C(28), D(92), E(0) #313583

詳解 (共 1 筆)

#1222515

第7條(責任要件)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第19條(處罰之種類)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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