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申誡」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申誡得以書面為之
(B)申誡得以口頭為之
(C)執行前之數確定裁處申誡者,併一次執行之
(D)一案件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亦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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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151), C(143), D(1270), E(0) #313584

詳解 (共 7 筆)

#1617091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所以同時違反刑法是不能再處申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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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374
第25條(分別裁處、分別執行及數罪處罰)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裁處並分別執行。但執行前之數確定裁處,依左列各款規定執行之:
  一、裁處多數拘留者,併執行之,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裁處多數勒令歇業,其營業處所相同者,執行其一;營業處所不同者,併執行之。
  三、裁處多數停止營業者,併執行之;同一營業處所停止營業之期間,合計不得逾二十日。
  四、分別裁處勒令歇業及停止營業,其營業處所相同者,僅就勒令歇業執行之;營業處所不同者,併執行之。
  五、裁處多數罰鍰者,併執行之,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如易以拘留,合計不得逾五日。
  六、裁處多數沒入者,併執行之。
  七、裁處多數申誡者,併一次執行之。
  八、裁處不同種類之處罰者,併執行之。其中有勒令歇業及停止營業者,依第四款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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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4228
2021年9月10日,大法官作出釋字808號解釋,認為「罰鍰」可以和刑罰併罰的規定,違反法治國的一罪不二罰原則。
關於處罰鍰部分之規定,於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所以社秩法關於裁處「罰鍰、拘留、申誡」部分都是一罪不二罰的適用喲~
(認真覺得近幾年這會是考點)
 
 
出處:https://www.google.com/amp/s/casebf.com/2021/09/16/j808/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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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2257
38條 拘留 申誡採吸收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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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8132
除了拘、申,其他仍依本法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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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0798
第38條
(共 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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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3629
社違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
申誡:以書面言詞為之。
(A) 申誡得以書面為之
(B) 申誡得以口頭為之
(C) 執行前之數確定裁處申誡者,併一次執行之
社違法第25條第7款:
裁處多數申誡者,併一次執行之。
(D) 一案件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亦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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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04515
未解鎖
拘留 申誡採吸收主義 違反本法之行為,...
(共 1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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