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 ) 以下何者非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經營之業務?
(A) 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B) 接受委任,對證券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C) 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D) 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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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96), C(16), D(10), E(0) #1159180
統計: A(6), B(96), C(16), D(10), E(0) #1159180
詳解 (共 1 筆)
#6740665
(B) 發行投資與推介建議出版品
不得進行推介。
不得進行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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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2.前項事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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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於公開場所或傳播媒體,對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或對個別有價證券未來之價位作研判預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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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指向不特定人(C)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或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付受益憑證,從事於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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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
一、(D)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二、(A)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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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此法規已廢止但與題目及選項類似給大家參考
本規則所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經營下列業務者:
一、(C)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D)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
三、(A)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四、其他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證期會) 核准之有關
業務。
一、(C)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D)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
三、(A)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四、其他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證期會) 核准之有關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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