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文化服務役是屬於替代役社會服務類之役別。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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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4), C(0), D(0), E(0) #1641393

詳解 (共 1 筆)

#5920037
舊法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各類替代役,其勤務如下:
  一、社會治安類:
  (一)警察役:擔任機動保安警力、守望相助社區巡守、交通助理、矯正機關勤務、收容處所警衛及其他安全維護等相關輔助勤務。
  (二)消防役:擔任救災及傷病患救助等相關輔助勤務。
  二、社會服務類:
  (一)社會役:擔任老人與病、殘榮民及身心障礙者之照顧,協助推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國民保健、殯葬管理及其他社會福利等相關輔助勤務。
  (二)環保役:擔任環保稽查、檢驗、資源回收、環境清潔維護、輻射建築物偵檢、建築管理、河川管理、水資源管理、集水區保育、山坡地保育、地質調查及動植物保育養護、協助氣象觀測等相關輔助勤務。
  (三)醫療役:擔任山地、離島、偏遠地區、醫療資源缺乏區與相關衛生醫療單位等之醫療保健服務、防疫、稽察及公共衛生之管理等相關輔助勤務。
  (四)教育服務役:擔任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師資缺乏區國民中、小學與特殊教育輔助教學,及協助校園安全、中輟生輔導等教育相關輔助性勤務。
  三、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類別:其勤務由需用機關擬訂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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