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責任,以下敘述何者有誤?
(A)精神耗弱或瘖啞人得減輕之
(B)滿七十歲人,得減輕之
(C)未滿十八歲人,不罰
(D)心神喪失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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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99), C(2113), D(45), E(0) #313611

詳解 (共 2 筆)

#1229576
第8條(無責任能力之人)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十四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未滿十四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第9條(限制責任能力之人)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滿七十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前項第一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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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 條 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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