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7.某甲因參與於非公共場所之職業賭博行為,經處罰定最高罰額新台幣九千元罰鍰,若 不服應提下列何種救濟?
(A)抗告
(B)聲明異議
(C)申訴
(D)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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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 B(1878), C(38), D(155), E(0) #313614
統計: A(234), B(1878), C(38), D(155), E(0) #313614
詳解 (共 8 筆)
#339159
第84條是專罰罰鍰9000元以下
依43條所示 裁處機關是警察機關(並無規定專罰罰鍰要1500元以下才由警察機關裁處)
既是警察機關所為之裁罰 救濟程序就是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與44條的罰鍰限額1500元沒關係
44條是逕行處分要件
答案是b吧
依43條所示 裁處機關是警察機關(並無規定專罰罰鍰要1500元以下才由警察機關裁處)
既是警察機關所為之裁罰 救濟程序就是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與44條的罰鍰限額1500元沒關係
44條是逕行處分要件
答案是b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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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392
第43條(處分書之製作)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第44條(直接逕行處分)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第44條(直接逕行處分)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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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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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266
第 44 條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第 58 條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四十五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依題意"經處罰定最高罰額新台幣九千元罰鍰 "應為簡易庭之裁定,不服者應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故答案應該是A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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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13
答案應該是(B)才正確!!
理由同"山本源"
理由同"山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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