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下列何者正確?
(A) 買回價格以請求買回之書面到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代理機構當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核算之
(B)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C) 若發生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先遲延買回價金之給付,事後向金管會申報備查
(D) 以上皆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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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146), C(23), D(56), E(0) #1160216

詳解 (共 2 筆)

#3795082
受益憑證之買回價格,已買回請求到達證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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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買回價格以請求買回之書面到達投信事業或其代理機構當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核算之
以當日或次一營業日。
(C) 若發生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投信事業得先遲延買回價金之給付,事後向金管會申報備查
須事前經金管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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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載有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約定者,受益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受益憑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拒絕;(C)對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二、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三、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四、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
2.(A)受益憑證之買回價格,得以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明定,以買回請求到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代理機構之當日或次一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核算之。但應給付受益人之買回價金,超過第十八條所定比率應保持之資產者,其買回價格之核算,得另以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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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外,並應於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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