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某丙確有扶養下列子女及兄弟姐妹之事實,何者不得由丙申報綜合所得稅免稅額?
(A)28歲未在校就學有謀生能力但 失業的哥哥
(B)31歲就讀大學博士班的姐姐
(C)23歲未在校就學但身心障礙的弟弟
(D)2歲的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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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 C(3), D(0), E(0) #1648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