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法庭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裁定,於何時確定?
(A)於裁定時確定
(B)自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三日期滿確定
(C)自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十日起滿確定
(D)自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十五日期滿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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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9), B(247), C(394), D(40), E(0) #313622

詳解 (共 4 筆)

#3378165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5條

本法所稱裁處確定,係指下列各款情形而言

一、經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未依法聲明異議者,其處分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至第五日期滿時確定。

二、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以下稱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三、簡易庭就本法第四十五條案件所為之裁定,受裁定人及原移送之警察機關未依法提起抗告者,其裁定自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五日期滿時確定。

四、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以下簡稱普通庭)關於抗告案件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五、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之案件,其裁處於捨棄或撤回書狀到達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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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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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400
第57條(簡易庭受理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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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399
第56條(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對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程序)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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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6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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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5條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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