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幫助他人實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者,如何處罰:
(A)減輕處罰或免罰
(B)依其所幫助之行為處罰
(C)不罰
(D)得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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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51), C(15), D(668), E(0) #31362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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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教唆之處罰)

  教唆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依其所教唆之行為處罰。
第17條(從犯之處罰)

  幫助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減輕處罰。
第18條(營業負責人之處罰)

  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前項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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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第一編  總 則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28條(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29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31條(正犯或共犯與身份)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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