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6.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罰鍰確定者,但因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得向何機關申請分 期完納?
(A)地方法院簡易庭
(B)地方法院普通庭
(C)裁處之警察機關
(D)執行之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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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23), C(483), D(1143), E(0) #313643

詳解 (共 6 筆)

#572146
第56條(許可分期繳納罰鍰)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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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581

20條(罰鍰完納期限及易科)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21條(罰鍰易科之計算)

  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以拘留期內繳納罰鍰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定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拘留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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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3878

5e8ef8d467043.jpg#s-102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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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582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http://www1.hl.gov.tw/webplaw/data/%E9%81%95%E5%8F%8D%E7%A4%BE%E6%9C%83%E7%A7%A9%E5%BA%8F%E7%B6%AD%E8%AD%B7%E6%B3%95%E6%A1%88%E4%BB%B6%E8%99%95%E7%90%86%E8%BE%A6%E6%B3%95.htm

56條(許可分期繳納罰鍰)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斟酌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之;其准以分期繳納者,並應載明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法律效果。


  前項分期繳納罰鍰,以十五日為一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二至六期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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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3045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罰鍰確定者,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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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4559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6 條

1.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2. 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斟酌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之;其准以分期繳納者,並應載明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法律效果。

3. 前項分期繳納罰鍰,以十五日為一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二至六期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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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84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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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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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676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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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56 條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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