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6.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罰鍰確定者,但因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得向何機關申請分 期完納?
(A)地方法院簡易庭
(B)地方法院普通庭
(C)裁處之警察機關
(D)執行之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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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23), C(483), D(1143), E(0) #313643
統計: A(151), B(23), C(483), D(1143), E(0) #313643
詳解 (共 6 筆)
#572146
第56條(許可分期繳納罰鍰)
|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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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581
第20條(罰鍰完納期限及易科)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第21條(罰鍰易科之計算)
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以拘留期內繳納罰鍰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定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拘留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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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3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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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582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56條(許可分期繳納罰鍰)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斟酌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之;其准以分期繳納者,並應載明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法律效果。
前項分期繳納罰鍰,以十五日為一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二至六期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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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4559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6 條
1.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2. 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斟酌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之;其准以分期繳納者,並應載明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法律效果。
3. 前項分期繳納罰鍰,以十五日為一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二至六期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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