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3.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下列何者非其處分方法?
(A)銷燬
(B)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C)拍賣
(D)留作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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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147), C(1740), D(287), E(0) #313660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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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禁物(人民不該無故持有之物)遭到沒入的話是不會歸還的,當然也不會變賣或拍賣讓他繼續在市場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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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728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公布日期】81.05.11 【公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行政院(81)台內字第15971號令訂定公布全文9條

【法規內容】第1條
  本規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法規定沒入之物品,於裁處確定後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處分。但上級警察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指定所屬警察機關處分之。 第3條
  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備置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沒入物品登記簿,載明編號、被處罰入姓名、物品名稱、單位、數(重)量、材質、規格、特徵、處分書或裁定書字號、收受年月日、保管處所、處分情形等,妥為保管。貴重物品應妥為封存,由被處罰人及承辦人簽名蓋章,以資證明。 第4條
  沒入物品,依左列方法分別處分之:
  一、留作公用。
  二、拍賣或變賣。
  三、廢棄或銷燬。
  四、移送有關機關。 第5條
  沒入物品留作公用者,應估定價額,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定後價購;其為查禁物者,得專案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准留用後,依公用物品之規定予以管理。 第6條
  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其為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應請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鑑定之;其為易腐壞者,得不經拍賣程序,依職權變賣之。 第7條
  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前二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 第8條
  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三個月處分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處分之。
  前項處分情形,應於處分後十日內開具沒入物品處分清冊,載明編號、被處罰人姓名、物品名稱、單位、數(重)量、材質、規格、特徵、處分書或裁字書字號、收受年月日、處分方法等,陳報上級警察機關核備。 第9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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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7條第2項:沒入物品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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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9558
沒入物品處理規則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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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6633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4條
沒入物品,依左列方法分別處分之:
一、留作公用
二、拍賣或變賣
三、廢棄或銷燬
四、移送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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