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6.下列何者不得擔任集會遊行之負責人?
(A)滿七十歲人
(B)已婚之未成年人
(C)被判處徒刑但宣告緩刑者
(D)曾受感訓處分已執行完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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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582), C(83), D(15), E(0) #314065

詳解 (共 1 筆)

#6078086

集會遊行法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未成年。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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