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依集會遊行法所處之罰鍰,被處罰人經通知繳納逾期不繳納者,應如何處理?
(A)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B)易以拘留
(C)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D)僅得勸諭催繳不得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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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34), C(1259), D(5), E(0) #314068
統計: A(168), B(34), C(1259), D(5), E(0) #314068
詳解 (共 10 筆)
#2709489
個人認為考法條的話也只有C是正解
依據行政執行法
第 42 條
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不適用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政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執行之;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之。
前項關於第七條規定之執行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第 44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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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9489
目前法條寫的依然是A,但是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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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5715
依照集會遊行法34條:答案為A
但實務上已有行政執行法,依據其第四條規定行政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故為法律應修正而未修正,此題應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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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7864
拜託,答案是行政執行分署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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