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議會之延長會期不得超過幾曰?
(A)5日
(B) 7日
(C)10日
(D)14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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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0), B(156), C(135), D(21), E(0) #645256

詳解 (共 5 筆)

#1114105

 

直轄市 () (鎮、市)
延長會期 天數

不得超過十日

不得超過五日

不得超過五日

備註

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臨時會 天數

不得超過十日

不得超過五日

不得超過三日

次數

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八次

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

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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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666
地方制度法34條
延長之會期,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十日
                     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不得超過五日
                     並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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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9213
第 34 條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 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主席召集之,議長、主席如未 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副主席召集之;副議長、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 ,由過半數議員、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 ,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七十日。 二、縣 (市) 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四十一人以 上者不得超過四十日。 三、鄉 (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二日;二 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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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449115
請注意,法條改了喔
(共 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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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591
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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