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原則上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但有下列何種
情形時,得准予繼續居留?
(A)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B)於居留期間內居留住址變更
(C)外國人對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施以家庭暴力
(D)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收養子女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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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7), B(1), C(0), D(64), E(0) #3126723
統計: A(327), B(1), C(0), D(64), E(0) #3126723
詳解 (共 4 筆)
#6394726
修法《入出國及移民法》§31
三、 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對其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D)
六、 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A)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B)
黃色 :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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