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關於公務人員之任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薦任第七職等之公務人員得權理薦任第九職等職務
(B)薦任第六職等之公務人員不得調任機關的薦任第九職等機要職務
(C)區公所任職的委任第四職等之公務人員得兼任薦任職務
(D)內政部得強制簡任第十二職等之公務人員調任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0), B(53), C(9), D(14), E(0) #3049270
統計: A(230), B(53), C(9), D(14), E(0) #3049270
詳解 (共 3 筆)
#5752009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9 條
第 9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1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