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人,不具檢察事務官任用資格?
(A)甲擔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 2 年,成績優良,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
(B)乙擔任警察官 4 年,成績優良,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
(C)丙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並經律師考試及格
(D)丁具大學以上學歷,曾任法院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 3 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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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4), B(52), C(32), D(36), E(0) #3151162

詳解 (共 3 筆)

#5929669

(A)法院組織法§66-4檢察事務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三、曾任警察官或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B) 法院組織法§66-4檢察事務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三、曾任警察官或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C) 法院組織法§66-4檢察事務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二、律師考試及格,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D) 法院組織法§66-4檢察事務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四、具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歷,曾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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