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人,不具檢察事務官任用資格?
(A)甲擔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 2 年,成績優良,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
(B)乙擔任警察官 4 年,成績優良,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
(C)丙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並經律師考試及格
(D)丁具大學以上學歷,曾任法院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 3 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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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4), B(52), C(32), D(36), E(0) #3151162
統計: A(344), B(52), C(32), D(36), E(0) #3151162
詳解 (共 3 筆)
#5929669
(A)法院組織法§66-4Ⅰ③「檢察事務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三、曾任警察官或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B) 法院組織法§66-4Ⅰ③「檢察事務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三、曾任警察官或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C) 法院組織法§66-4Ⅰ②「檢察事務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二、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D) 法院組織法§66-4Ⅰ④「檢察事務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四、具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歷,曾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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