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對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其停留期間為 3 個月
(B)必要時得延期 1 次
(C)懷胎 3 個月,且提出證明者,應再予延長
(D)停留期間屆滿,除依規定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統計: A(77), B(41), C(1902), D(50), E(0) #2129091
詳解 (共 4 筆)
入出國移民法
第 8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
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
間及次數: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1 下列對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其停留期間為 3 個月
(B)必要時得延期 1 次
(C)懷胎 3 個月,且提出證明者,應再予延長(7個月)
(D)停留期間屆滿,除依規定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移民法 第8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三個月(A);必要時得延期一次(B),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C)( 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一次不得逾二個月)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一次不得逾一個月)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依事實需要核給)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第三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第四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第五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依事實需要核給。
前二項停留期間屆滿,除依規定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D)。
比較 外國人, 大陸人 , 港澳居民
1. 胎七生流二 (2個月)
2. 病院「胎(搭(外))」(大港奧X) 命危 (2個月)
3. 配、直、三血二姻 病傷院(需照(外))、死 (辦(外)) (2個月)
==> 大陸人跟人家不一樣...=.=" 配、二血、配父母、子女配 病傷院(1個月 總<6)、死(1個月)
4. 天災 (1個月)
5. 跨國境人口被害人 (大港澳適用 (6個月))
6. 人身拘束 (事實)(港澳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