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有關公務員服務法所定公務員義務之違反,何者有刑事責任?
(A)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
(B)公務員執行職務,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C)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D)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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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95), C(1674), D(178), E(0) #2220854
統計: A(107), B(95), C(1674), D(178), E(0) #2220854
詳解 (共 3 筆)
#4017355
▪
第十四條之一
(離職後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
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
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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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之一(違反兼職之懲處)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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