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有關省政府的敘述,何者錯誤?
(A)省已非公法人
(B)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C)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D)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均為有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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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108), C(98), D(1827), E(7) #435982
統計: A(150), B(108), C(98), D(1827), E(7) #435982
詳解 (共 7 筆)
#717235
省政府置委員9人,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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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322
地方制度法第8條
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 (市) 自治事項。 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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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17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地方制度法第 9 條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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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625
補充地制法
第 11 條
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其人數由行政院參酌轄區幅員大小、人口多寡及省政業務需要定之,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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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7847
6F 省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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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627
憲增9第2款則是
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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