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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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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23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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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23977 |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23977
年份:
104年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1 下列有關預算法第七章附則之規定的敘述,何者錯誤?
(A)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歲入來源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B)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歲出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C)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D)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致增加任何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 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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