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丙欲出售平板電腦予甲,但甲因精神疾病,已受到監護宣告,法院並選任乙為其監護人。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丙欲出售平板電腦予甲之意思表示,其通知應到達乙時發生效力
(B)即使甲之精神疾病已痊癒,於監護宣告經撤銷確定前,甲仍是無行為能力人
(C)甲如欲向丙買受平板電腦,須由乙代為意思表示
(D)丙不知甲受監護宣告,甲自行與丙訂立之契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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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37), C(40), D(909), E(0) #2429856
統計: A(45), B(37), C(40), D(909), E(0) #2429856
詳解 (共 3 筆)
#5083923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由監護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
無行為能力人,無意思能力,所為之法律行為一律無效,與相對人善意與否無涉。
監護宣告撤銷前,不因精神恢復而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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