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下有關歷史上在臺政權的土地開發制度敘述,何者正確?
(A)鄭氏政權是王田制
(B)荷蘭統治時是官田制
(C)西班牙治理北臺灣是教田制
(D)清領時期是大小租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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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8), C(19), D(120), E(0) #1304587

詳解 (共 2 筆)

#1637547

鄭氏-官田

荷蘭-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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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0006

清代臺灣土地的雙重所有制。土地所有權為大租戶、小租戶分層共有。1644年(順治元年),清廷議准州、縣之無主荒地,分予流民與官兵屯種;又規定凡流民開墾無主荒地,「給以印信執照,永准為業」。1753年(乾隆18年),清廷又議准報墾荒地手續,即各省布政司預先刊刻執照,加蓋印信,發予各州縣,俟墾戶呈報,經勘驗後發給墾照。
報墾手續通常是人民先向官府申請開荒,經官府勘查無誤,並公告5個月而無異議後,發給「墾照」,准予開墾;而承領墾照者稱墾戶。墾照所允准開墾之土地通常極廣,依法須在一定年限內開墾成田,否則即失效。1728年(雍正6年)規定以10年為限,後修正為田6年、園10年。墾成之後,由墾戶向政府呈報面積、等則,核定賦額,即成為田園之所有人,稱為業戶,此即「報陞」。
墾戶制」是一種主佃各盡其力的合墾制。墾荒工作艱辛、有風險性,須投入大量勞力、資金、技術,因此墾戶取得土地後,並不自墾,而是將荒埔分成較小地塊,招佃戶贌墾。墾戶除提供土地外,有時也出牛、種籽、工本,但多數是由佃戶自備工本、耕具。透過主佃合墾的方式,墾戶方能在短期內,以有限的資金完成廣大土地的拓墾任務。因墾戶大多只付土地取得之代價與水利設施之投資,故史志常稱墾戶「工本無多」。

 

http://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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