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未經許可進入禁止水域被扣留之船舶、物品,或留置之 人員,主管機關限期為適當之處分,下列何者正確?
(A)基於國家安全所為之調查,故僅限於海巡機關執行之
(B)基於偵查犯罪所為之調查,故應依刑事訴訟法程序
(C)調查之後對於大陸之處罰為刑罰性質
(D)除非發現有犯罪行為,否則未經許可進入行為,僅處以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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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59), C(24), D(179), E(0) #58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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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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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
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
前項扣留之船舶、物品,或留置之人員,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為下列之
處分:
一、扣留之船舶、物品未涉及違法情事,得發還;若違法情節重大者,得
沒入。
二、留置之人員經調查後移送有關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收容遣返或強制
其出境。
本條例實施前,扣留之大陸船舶、物品及留置之人員,已由主管機關處理
者,依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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