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土地法第14條之規定,不得私有的土地,若已成為私有者,則如何處理之?
(A)得依法徵收之
(B)得照價收買
(C)逕登記為國有土地
(D)所有權視為消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89), B(302), C(68), D(89), E(0) #393660
統計: A(1789), B(302), C(68), D(89), E(0) #393660
詳解 (共 2 筆)
#722848
第14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
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33
0
#6248875
1 依土地法第14條之規定,不得私有的土地,若已成為私有者,則如何處理之?
(A) 得依法徵收之
(B) 得照價收買
(C) 逕登記為國有土地
(D) 所有權視為消滅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
第 113000689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
土地法第 14 條 朗讀
1.下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1)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2)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
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3)可通運之水道
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4)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
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5)公共交通道路。
(6)礦泉地。
(7)瀑布地。
(8)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9)名勝古蹟。
(10)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2.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第一項第九款
規定之限制:
(1)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
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之名勝古蹟。
(2)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有經營或使用
古蹟土地需要,並經中央文化主管機關
認定古蹟土地移轉為其所有可助於古蹟 保存及維護。ㅤㅤ
文化資產保存法已於112年11月29日公布修正(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文化資產保護法 第99條 (修正)
文化資產保護法 第99條 (修正)
1.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土地,
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2. 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
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
、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ㅤ訂定,報財政部備查。ㅤ
泉布也是古代錢的代稱,所以公公有錢又有馬!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