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戶籍法之規定,有 9 種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下列何者不屬之?
(A)出生登記
(B)初設戶籍登記
(C)遷徙登記
(D)死亡宣告登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2), B(83), C(128), D(1082), E(0) #1669151
統計: A(42), B(83), C(128), D(1082), E(0) #1669151
詳解 (共 7 筆)
#2482868
第 48-1 條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24
0
#2422997
D-免經催告,由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戶籍法48-1)
7
0
#2729237
第 48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
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第 48-1條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但由
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
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第 48-2條 有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形之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
之:
一、出生登記。(A)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B)
七.遷徙登記。(C)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非由檢察官聲請之
死亡宣告或其他非姓名變更之變更登記。
九、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
3
0
#2458684
回樓上:四等才會考涉外民事。
3
0
#2450848
想請問大家
五等會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嗎?
3
0
#2459500
謝謝你囉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