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戶籍法之規定,有 9 種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下列何者不屬之?
(A)出生登記
(B)初設戶籍登記
(C)遷徙登記
(D)死亡宣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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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83), C(128), D(1082), E(0) #1669151

詳解 (共 7 筆)

#2482868

第 48-1 條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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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4598
(A)出生登記 (B)初設戶籍登記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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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2997

D-免經催告,由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戶籍法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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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9237
第 48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 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第 48-1條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但由 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 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第 48-2條 有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形之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 之: 一、出生登記。(A)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B) 七.遷徙登記。(C)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非由檢察官聲請之 死亡宣告或其他非姓名變更之變更登記。 九、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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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8684

回樓上:四等才會考涉外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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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0848

想請問大家

五等會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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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9500

謝謝你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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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87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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