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兒童及少年褔利法,執行兒童及少年褔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未於規定時限內通報且無正當理由者,其罰則為:
(A)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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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50), C(19), D(17), E(0) #341165
統計: A(18), B(50), C(19), D(17), E(0) #341165
詳解 (共 2 筆)
#4757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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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4379
法規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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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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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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