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憲法規定,我國民主憲政體制之設計為:
(A)完全採取直接民主
(B)完全採取代議式民主
(C)以採取代議式民主為主,以直接民主為輔
(D)以採取直接民主為主,以代議式民主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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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 B(104), C(4441), D(1476), E(0) #410323

詳解 (共 5 筆)

#626624

直接民主制是一種民主體制的理論。該理論認為每一個公民也應該可以直接參與所有政策的制訂,而方法是全體投票來決定,例如公民投票便是其中一種實踐直接民主的方式。完全的直接民主體制指的是所有公民為政策做決定,完全的直接民主需要動用到過多人力物力,並不切實際,因此在現實世界上,大多數民主國家使用的主要是代議民主制,近年來多數國家也將直接民主引進以改善代議民主的不足直接民主使用的代表國家為瑞士經常使用全民投票決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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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015

代議民主制,又稱間接民主制,是由公民以選舉形式選出立法機關的成員,並代表其在議會中行使權力(稱為代議);直接民主則係指公民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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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343
參政權有 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
平常時我們選舉是選總統 及 民意代表為我們決定公共事務 以及罷免決定他們的去留(代議民主),

然而立委們怠惰了 沒有立法 或者 一項政策 過於躁進, 對於怠惰 人民就使用創制權制定法律    政策過於躁進 用複決(例如核四)
而實現 創制 及複決權 就是公民投票(直接民主)

由此可見 我國是 代議民主為主 直接民主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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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444

台灣民主轉型之後,人民已然享有充分的選舉權,從村里長到總統等重要公職都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然而台灣是否已經達到「民主鞏固(democratic consolidation)」的階段,則依然受到諸多懷疑。考察其實情,無非是台灣空有「代議政治」的形式所致:「台灣在政黨輪替之後的代議政治,不僅個別委員只能利用質詢之際,形式問責於行政官員,實質並無構成對行政部門的強制約束力,而且在國會黨團協商成為建立法案共識的機制後,黨團代表成為主要立法定制者,因之產出的立法或預算,回應政黨的想望每多於被代理人的,……在代理人的角色產生質變之後,由公僕轉變為主人之際,被代理人就可能居於民主的牢籠裡,聽任主人的擺佈,完全失去主人的民主地位。」(林水波、邱靖鈜,2006:67)若謂台灣民主化的成果,被「代議政治」的瑕疵耗損殆盡,當非過苛之論。昔日美國民粹主義者與孫中山先生對「代議政治」的批評,顯然有其先見之明。以「直接民權」的機制如公民投票等設計,來彌補「代議政治」的不足,在百餘年後,仍然顯得有其必要。


轉錄自:
�X�B:台灣的民主 - santafair 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http://blog.udn.com/santafair/3425466#ixzz2Set255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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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1870

(A)完全採取直接民主(X)
(B)完全採取代議式民主(X)
(C)以採取代議式民主為主,以直接民主為輔(O;公民投票為直接民主)
(D)以採取直接民主為主,以代議式民主為輔(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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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2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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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例子〉: 2018/11/2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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