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民法規定,關於社團總會之召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董事召集之,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之同意
(B)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不經其他監察人同意,單獨召集之
(C)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得召集之
(D)個別社員經全體社員過半數同意後,得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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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36), C(67), D(38), E(0) #686702
統計: A(27), B(136), C(67), D(38), E(0) #686702
詳解 (共 5 筆)
#1082533
第五十一條 (社團總會之召集 )
| 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之。 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之。 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 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通知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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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538
第二十七條 (法人之機關 )
|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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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105
回3F
(C)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得召集之(註:社員不可召集社團總會,請求應經董事召集,若董事不理時"才向法院申請召集許可)
董事沒有同意的權力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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