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裁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故撥打消防機關報警電話
(B)不聽從消防機關搶救火災,對人民限制使用建築物之處置
(C)拒絕消防機關調度民營事業機構之車輛
(D)毀損蓄供水設備
(A)無故撥打消防機關報警電話
(B)不聽從消防機關搶救火災,對人民限制使用建築物之處置
(C)拒絕消防機關調度民營事業機構之車輛
(D)毀損蓄供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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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104), C(246), D(1091), E(0) #2781322
統計: A(185), B(104), C(246), D(1091), E(0) #2781322
詳解 (共 6 筆)
#6024018
條文有修改,大家不要背錯喔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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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目選項 | 罰錢金額 | 條文出處 |
| (A) 無故撥打消防機關報警電話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
二、不聽從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之處置。
三、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所為調度、運用。
四、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備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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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不聽從消防機關搶救火災,對人民限制使用建築物之處置 | (如上) | 36 |
| (C) 拒絕消防機關調度民營事業機構之車輛 | (如上) | 36 |
| (D) 毀損蓄供水設備 |
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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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內容如下
| 十九條第一項 | 消防人員因緊急救護、搶救火災,對人民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緊急救護及搶救之目的時,得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
| 二十條 | 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 |
| 二十三條 |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發現或獲知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等顯有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強制疏散,並得限制或禁止該區使用火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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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條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基於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得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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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694
abc=1-5萬
d=6000-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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