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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27393 |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27393

年份:104年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1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 意所定之法律。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首先依照:
(A)依共同之住所地法
(B)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
(C)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D)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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