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6 項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
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
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有人未申請調處分割逕向司法機關起訴者,司法機關應以程序違法為理由不予受理
(B)共有人未申請調處分割逕向司法機關起訴者,司法機關仍應受理,但已違反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6 項
規定而得處以罰鍰
(C)共有人得不經調處分割程序逕向司法機關起訴
(D)調處分割成立後得作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所規定之執行名義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共有土地之分割,依方法有共有物分割計有協...